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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單(有儲蓄成份的)之現金價值結餘。
這個名詞表面涵義使人有點混淆,以為這類保險包括範圍相當廣泛。事實上,有些風險仍然不在承保之列。換言之,投保人不應對「全險」 一詞顧名思義,而應詳細閱讀保單內的條文。
年金計劃是一種向保險公司領取現金的保險計劃,用途多以作為養老金。保險公司會收取受領人(Annuitant)一筆款項作為支付年金的代價。年金的受領人可以一個或多過一個,而購買年金可以在開始時一次過繳付,亦可以是預先分期繳付。
保持十足的投保額,使承保人能收取足夠的保費是極為重要的,如投保額不足,保險公司會採用「比例制度」。這個制度乃為投保額不足的情況而設,讓投保人需要承擔不足部分的風險。現時大部分財物和財務方面的保險都採用比例制度來計算賠償。
應用於財物保險(船舶保險除外)。如投保額低於重置財物之市值,則賠償額會於賠償時按比例減少。
保單持有人所指定承受保險賠償金的個人或個體。
投保於「賠償契約」保單的財物,經重建或修理後有所改善。
通常指強行或以暴力進入或離開有關場所的偷竊行為,較完全偷竊保險的限制為多。如果您有購買竊盜保險,則應查閱實際提供的承保範圍,確保切合您的需要。
保單持有人在取消保單合約時可以取回之款項。
由團體保單持有人對個別受保人發出之保險證明,內容清楚說明受保範圍。
根據保單條款而支付的款項。
適用於財物保險,目的是賠償投保人遭受的損失,主要是避免投保人從不幸中獲利(得到的賠償比損失為大)。由於個人意外保險已有一個預先協議的賠償額,所以不屬於損害賠償合約。
因財物損毀而引致的額外金錢損失。
避免投保人因購買多於一份財物或財務保險,而從該項損失中獲益。當投保人購買多份保單,而出現下列的情況,便會採用分攤原則:
(一) 在同類受保危險的同一損失或破壞;
(二) 同一事故;
(三) 同一投保人的相同利益。
根據法律原則,受傷人士可能要為自己受傷負上責任。例如,若您同意乘坐一輛由醉酒者駕駛的車輛,結果引致受傷,您便可能承擔互有疏忽的責任。
(一) 團體成員需為其享有之團體保險保障作出全部或部分保費承擔。
(二) 需要僱員供款之退休計劃。
此乃定期壽險之一種,在指定日期內保單持有人可選擇將保單轉換成終身壽險。
於「冷靜期」內,保單持有人有權取消保單。此權益可讓投保人可重新考慮是否願意承擔壽險產品的長期契約。
保單上所載的條款及規定。
一份臨時交件,以證明投保人的投保已獲接納。
客人在申請保單時如欲打算在保單被核準後取消現有保單,需填備客戶保障聲明書,表示對因保單轉換而引致之損失及後果充份明白,或已清楚瞭解保單轉換沒有引致任何損失之原因。
此乃定期壽險之一種,其身故保障在受保期間會逐漸遞減。
俗稱「墊底費」,有時稱為「超額」。只在每宗賠償個案中,保單毋須負責投保人的首部分損失。在某些風險下,自負額是由承保人加於投保人身上的;在有些情況下,投保人是自願的,藉此降低保費。
計劃參與者在退休時獲得的利益已被界定。
參與者定期投入供款的計劃
人壽保單或個人意外保單的一種條款,說明若因某一特定原因而獲得賠償時,賠償金額便會增加一倍。
除一般條文外,保單上任何附加的文字。
人壽保險之一種,訂有保險期限,在期限內如受保人不幸死亡或在期限屆滿時,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險公司都需給付保險金額。
有時解釋為「除外責任」,用以限制承保人的風險,可見於保單的附屬細則內。較顯著的不受保例子如戰爭風險、核能破壞,及已在其他保險保障的財物等。
在保單賠償前您須要自付的賠償額。見「自付額/免賠額」一詞。
見 Exceptions
人壽及健康保險保單上常見之條款,說明在指定時間後(一年或二年),保險公司不得以受保人違反至高誠信原則等原因為理由廢除合約或拒絕賠款。
在保單追償的時候,投保人必須與保單內之有關事故中的人士或物件有認可的關係,例如投保人從妥善保管財物而得到利益,或會因為財物損失導致利益受損。在財物或財務的保險中,投保人會從選擇保險或因義務要購買保險而獲得可保利益。
為客戶安排購買保險的人,包括保險代理、保險經紀或顧問。
由成年人(通常為父母)持有及支付保費而受保人為兒童之人壽保險保單。
為受保人在有效期內提供定額身故保障的人壽保險計劃。
除保費外,僱員賠償及汽車保險投保人所需額外支付的款項。
責任保險一般列明承保人對某一項目的最高賠償額,即「有限責任」。這限度通常應用於單一項目的總賠償額上。有些保單會為每段保險期設定不同的責任限度。
以專業身份受聘,專責處理議付及理賠的事宜。
可在火災保險內選擇性投保的附加危險保障,與暴動及罷工造成的破壞一併承保。惡意破壞的承保可保障您受「懷有惡意的人士」所造成的破壞,唯這類破壞並不包括惡意盜竊(由竊盜/偷竊保險承保);而縱火則由標準火險承保,縱火者為投保人則除外。
影響風險的情況轉變。
投保人必須公開他/她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風險的重要事實。換言之,投保人不應隱瞞事實。困難之處是投保人可能不知道哪些事實是承保人認為「重要」的,因此最佳的做法是:「有疑問,儘管說」。如果您不清楚某些資料有否關連,儘管跟承保人說。
儲蓄人壽保單的有效期屆滿。
(一) 儲蓄保險期滿日時,如受保人仍然生存,保險公司需給付保險金額。
(二) 年金計劃裏面保險公司開始支付年金的日期。
列明承保哪些危險的保險,而全險保單則自動包括全部沒有說明不保項目的危險。
這是在普通法(亦稱侵權法)下最常見,而關乎第三者的失職行為,即指某人沒有做出理性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做出的行為,或做出理性的人不會做的行為。最普遍的例子是,駕駛者駕車時,對其他道路使用者是有安危責任,如果因為他們的疏忽,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就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責任保險可保障上述的法律責任。
有些保單,例如汽車保險或意外保險,當您在指定期間內並無索償便會提供保費折扣優惠。無索償期愈長,可獲享的保費折扣率愈高。
需支付保費而保障維持有效之保單。
在火災或後果損失保險內包括的附加危險承保,乃保障投保人因爆炸、暴動和罷工、惡意破壞、飛機、汽車、碰損水管爆裂或「天然災害」,如風災、水災及地震所造成的破壞。
一種提供終身保障及有儲蓄成份之人壽保險。
希望這不會發生在大部份投保人身上,但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我們會因為一些並非蓄意的行為,而需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舉例來說,我們可能因一時不慎,用傘戳瞎了別人的眼睛,這項行為當然會導致法律責任。個人責任的承保範圍可保障您在發生這類意外後法律上裁決而作出賠償。大部分優質的個人組合保險也包括這項事項。
列出保險合約條文的文件。
附加在基本保單上之特別條款,通常為增加保障範圍。
條款容許保單持有人隨時提取保單內之現金價值,常見在萬用保單及年金儲蓄計劃裏面。
為得到特定保障而需要向保險公司繳交之費用。
在受保人身故後優先承受保險賠償金的人或個體。
您可利用這類保險,保障您或您從事的商業活動導致第三者的人身受傷,或財物損失或破壞而要負上的法律責任。
附加於保險合約的修訂,會增加或減少保障額,是保險合約的一部分。
被保事項發生率不比平均數字為高的風險釐定。
被保事項發生率比平均數字為高的風險釐定。
人壽保險單上訂明受保人因自殺而身故的賠償條款。
在損害賠償保單內列明承保人在有關保險的最高賠償款額,或在其他保險如人壽保險,向受益人支付的款額。
保單持有人在其萬用人壽保單有效期內取消保單,或在指定日期內取消年金時所需要繳付之費用。
一種只在特定期間內提供死亡保障的人壽保險形式。
投保人及保險公司以外人士。
與公眾責任保險盡同,涉及三方: 投保人為第一方;承保人是第二方;其他牽涉人士則為第三方。
在傷殘入息保單上對傷殘的定義,在一般情況下受保人需要完全喪失任何工作能力。
投保人的保額不足以在出現損失時獲得全數賠償。
保險公司裏面對受保人作風險評估之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對受保人作風險評估之程序。
在擬定保險合約,一方(承保人)要依靠另一方(投保人)提供有關的資料時,便要以最高誠信原則提供資料。這是對計算風險的一項責任。重要事實乃影響審慎的承保人決定是否承受風險,及在甚麼條件下接受承保風險。
一種永久性人壽保險。其賠償金額及現金價值與其投資基金回報有直接關係。與萬用人壽保險比較就缺少保費供款及保障金額可隨意增減的靈活性。
沒有法律效力。
投保人因意外受傷而失去工作能力可獲豁免繳交保費
若成人投保人身故,受保人可獲豁免繳交保費。
一種永久性人壽保險,其特點是保費供款維持不變,享有保險公司每年派發之紅利及保證現金價值。
一種定期壽險,在某一段時間內賦予保單持有人權利,保單需每年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