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簡介
退休年齡 |
55歲 |
60歲 |
6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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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年齡 |
19歲至45歲 |
19歲至50歲 |
19歲至55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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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付保費期 |
5年/10年/至退休年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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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人國籍 |
只限持有香港/澳門身分證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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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期 |
直至99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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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
港幣或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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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醫療戶口 |
• 最低金額:港幣200,000元/25,000美元 • 最高金額:港幣2,000,000/250,000美元(以每位受保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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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 |
• 固定保費,並且保證不變 • 可選擇每年、每月或以整額形式一次過繳付 |
嚴重疾病及醫療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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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額根據保額的百分比計算,並受最高保障限額所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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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保額的百分比 |
投保時的最高保障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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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疾病保障1 |
15%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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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現金保障2 |
繁複手術:20% 大型手術:12% 中型手術:6% 小型手術:3% |
(以每次住院計) 港幣180,000元/22,500美元 港幣100,000元/12,500美元 港幣45,000元/5,625美元 港幣25,000元/3,125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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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住院現金保障3 |
0.25%(每日) 0.5% (每日)深切治療 |
•港幣2,000元/250美元(每日) •港幣4,000元/500美元 (每日)深切治療 •每次住院最長賠償期限為365 日 (包括接受深切治療最長達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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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治療現金保障1 |
5%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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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嚴重疾病 |
1.突發性心臟病 2.冠狀動脈搭橋移植手術 3.中風 4.癌症 5.腎衰竭 6.截癱/癱瘓 7.主要器官移植 8.失明 9.失聰 10.喪失語言能力 11.喪失肢體 12.昏迷 13.良性腦腫瘤 14.腦部損傷 15.脊髓灰質炎 16.多發性硬化 17.柏金遜症 |
18.阿耳滋海默氏症 19.運動神經疾病 20.肌肉營養不良症 21.心瓣置換 22.主動脈手術 23.暴發的病毒性肝炎 24.肺動脈高血壓 25.慢性肝病 26.細菌感染腦膜炎 27.嚴重燒傷 28.腦炎 29.再生障礙性貧血 30.心肌疾病 31.喪失獨立生活能力 32.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33.植物人 34.植物性狀況(持續性) |
全球性保障 |
保障地區:香港、澳門、台灣、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日本、南韓、加拿大、美國、奧地利、 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挪威、 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澳洲及新西蘭。 • 如受保人在保障地區以外住院,或於住院期間接受手術: - 「手術現金保障」及「每日住院現金保障」保障金額將會相應減少50% - 「每日住院現金保障」的最長賠償期限為90日(包括接受深切治療最長達15日) |
人壽保障及額外保障 |
身故賠償 |
醫療戶口的餘額4加上回購身故賠償額,以及任何積存紅利及保證退休獎賞,並扣除未償還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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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疾病保障 |
預先支付的身故賠償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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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豁免保費保障(自選保障) |
豁免到期繳付的保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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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延繳保費保障 |
可延遲繳付保費長達365日 |
儲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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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儲蓄 |
保證現金價值及非保證保單紅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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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退休獎賞 |
保額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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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保障將於發放賠償後終止。
2假如受保人在同一次住院並進行兩項或以上手術,本公司只會按照當中提供最高賠償額的一項手術就「手術現金保障」作出賠償。假如受保人已經獲得一次「手術現金保障」賠償,其後因同一或有關受傷或疾病,再次或多次住院及進行手術,而每次入院日期相距最近之前一次出院日期不超過90日,則有關賠償將按照此一連串住院期間當中屬最高分類的一項手術的保障額,扣除已支付的「手術現金保障」的賠償作出差額賠償。
3受保人連續住院每24小時,便相等於住院一日。而留院治理時間不少於18小時及構成醫院收取一日的住房費用,將被計算為首日住院。假如因同一次受傷或疾病而引致多次住院,而該次住院相距最近之前一次出院日期不超過90日,則視為同一次住院。
4 若醫療戶口被扣減至零價值,保單中的身故賠償額將相等於保額的1%及回購身故賠償額(如有)加上任何積存紅利及保證退休獎賞。
上述資料僅為摘要,有關詳盡條款及細則,以及不受保項目細則,概以保單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