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獲得退休保障。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根據強積金法例的規定,僱主必須選擇一家強積金服務機構,並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與僱員須定期向僱員賬戶作出供款,有關權益將於僱員退休或在下列情況下支付(何時才能提取權益?)。自僱人士也必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受僱人士的有關入息包括根據僱傭合約,由或須由僱主(直接或間接)支付予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由2008年11月1日起,包括房屋津貼及房屋利益),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自僱人士應按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上所列的「應評稅利潤」,作為計算強積金供款的有關入息。
僱主及僱員
| 支薪周期 |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
|---|---|---|
| 頻密程度多於每月一次 | 每日250 | 每日650 |
| 每月一次 | 每月6,500 | 每月20,000 |
| 頻密程度少於每月一次 |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6,500的款項 |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20,000的款項 |
自僱人士
| 供款周期 |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
|---|---|---|
| 每月 | 6,500 | 20,000 |
| 每年 | 78,000 | 240,000 |
* 由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
僱主及僱員
| 僱員每月有關入息(港元) | 僱主供款(港元) | 僱員供款(港元) |
|---|---|---|
| 6,500以下 | 5% | 無 |
| 6,500至20,000 | 5% | 5% |
| 20,000以上 | 20,000 x 5% | 20,000 x 5% |
自僱人士
|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港元) | 供款(港元) | |
|---|---|---|
| 每月 | 每年 | |
| 6,500以下 | 78,000以下 | 無 |
| 6,500至20,000 | 78,000至240,000 | 5% |
| 20,000以上 | 240,000以上 | 每月20,000 x 5% 或每年 240,000 x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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