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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或自僱人士



哪些人士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獲得退休保障。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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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士需要為強積金賬戶作出供款?

根據強積金法例的規定,僱主必須選擇一家強積金服務機構,並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與僱員須定期向僱員賬戶作出供款,有關權益將於僱員退休或在下列情況下支付(何時才能提取權益?)。自僱人士也必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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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關入息?

受僱人士的有關入息包括根據僱傭合約,由或須由僱主(直接或間接)支付予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由2008年11月1日起,包括房屋津貼及房屋利益),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自僱人士應按最近期的評稅通知書上所列的「應評稅利潤」,作為計算強積金供款的有關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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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何?

僱主及僱員

支薪周期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頻密程度多於每月一次 每日250 每日650
每月一次 每月6,500 每月20,000
頻密程度少於每月一次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6,500的款項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20,000的款項

自僱人士

供款周期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每月 6,500 20,000
每年 78,000 240,000

* 由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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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供款的水平為何?

僱主及僱員

僱員每月有關入息(港元) 僱主供款(港元) 僱員供款(港元)
6,500以下 5%
6,500至20,000 5% 5%
20,000以上 20,000 x 5% 20,000 x 5%

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港元) 供款(港元)
每月 每年
6,500以下 78,000以下
6,500至20,000 78,000至240,000 5%
20,000以上 240,000以上 每月20,000 x 5% 或每年 240,000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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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自願性供款

除了強制性供款外,受僱人士可作出額外供款。您可透過簡單快捷的個人供款安排,定期從您的個人銀行戶口中扣除額外供款,存入您的強積金賬戶。

您亦可要求您的僱主從薪金中扣除額外供款,並連同您的強制性供款一併支付。部分僱主會於強積金計劃內設立僱主及僱員雙方以協定形式作出額外供款的安排,作為僱員福利計劃,此類供款分類為自願性供款。請注意,任何以協定形式作出的額外供款,須獲得僱主同意方可提取。

除了強制性供款外,自僱人士可選擇作出額外自願性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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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才能提取權益?

成員可於年滿65歲時,一次過提取所有累算權益。在65歲前,他們可在轉職時將累算權益轉移至其他強積金計劃,或把有關權益保留在現有的強積金服務機構的計劃內。

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成員可於年滿65歲前,索取累算權益:

如欲查詢自僱人士的特定強積金責任,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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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 本網頁所示資料並不能於個別個案中代替作專業意見。有關法例、稅率及常規於日後的變動可能會影響本網頁所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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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摘錄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