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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項

  • 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智選計劃、易選計劃及自選計劃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 在作出投資選擇前,您必須衡量個人可承受風險的程度及您的財政狀況。在選擇基金時,如您就某一項基金是否適合您(包括是否符合您的投資目標)而有任何疑問,請徵詢財務及/或專業人士的意見,並因應您的個人狀況而選擇最適合您的基金。
  • 上述計劃內各項保證基金只投資於由匯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提供以保單形式成立的核准匯集投資基金,而有關保證亦由匯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提供。因此,您於有關保證基金的投資(如有)將受匯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信用風險所影響。有關信用風險的詳情,請參閱有關「主要推銷刊物」的第二部分 – 基金結構內「保證基金」下的「忠告」。
  • 有關保證基金所提供的保證只適用於指定的條件。有關保證特點及保證條件的詳情,請參閱有關「主要推銷刊物」的第二部分 – 基金結構內「保證基金」下的「保證特點」。
  • 您應該參閱有關「主要推銷刊物」,而不應只根據本網站的資料作出投資。

管理您的強積金

新增僱員

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臨時及非臨時僱員都必須登記參加匯豐強積金計劃。在僱員入職時,應遵守強積金法例的規定,盡早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保障僱員的利益。您須為新僱員提供:

  • 登記錦囊,讓他們了解匯豐強積金計劃、投資基金選擇和成員服務
  • 僱員申請表

    IN51 – 精選計劃IN61 - 智選計劃INX1 - 自選計劃,並確保他們填妥表格,否則我們將自動把僱員的供款投資於強積金保守基金內。當我們收到及處理他們的申請表後,他們將來的供款將根據申請表上指定的投資指示作出分配。

    INM1 – 易選計劃,並確保他們填妥表格,否則我們便會把他們的新供款按照「易選投資分配」投資於他們所屬年齡組別的基金組合。當我們收到及處理他們的申請表後,他們現有的賬戶結餘將根據申請表上指定的投資指示作出更改。

    「易選投資分配」所預設的投資組合如下﹕

年齡 強積金保守基金 環球債券基金 環球股票基金
30以下 0% 5% 95%
30 至 <40 5% 20% 75%
40 至 <50 10% 40% 50%
50 至 <60 15% 60% 25%
60 20% 70% 10%

以上之「易選投資分配」表只供參考及可根據主要推銷刊物內所訂之有關條款而作出更改。

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收費及費用可﹙i﹚從基金資產中扣除或﹙ii﹚從成員賬戶中扣除基金單位。本基金採用方法﹙ii﹚,因此所匯報的單位價格、資產淨值或基金表現﹙載於基金概覽的基金表現數據除外﹚並未反映收費及費用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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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僱員離職

當僱員離職時,必須在付款結算書的現有僱員部份或新僱員部份匯報。如僱員離職時合資格享有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請在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方格内填√號,並填寫應付的金額,以及填妥INLS表格。

若離職僱員未符合強積金的提取權益資格,請提醒僱員遞交轉移表格(INPM);若離職僱員符合強積金的提取權益資格,請提醒僱員遞交轉移申索表格(INPW),以及在適用情況下遞交宣誓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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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内部調職

在業務擁有權變動的情況下,或聯繫公司之間職員調配的情況下,僱員可能會被調派至另一間公司(僱主)工作,在這些情況下,「新僱主」會確認僱員於「前僱主」的服務年資,並視為連續性受僱,以釐定根據《僱傭條例》所規定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若您是「新僱主」,請遵照以下步驟以確保「前僱主」作出的供款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12A條在日後用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您須就不同類別的轉移,向我們提供相關的文件。

  • 類別 1: 成員在同一個匯豐強積金計劃內作出轉移
    (例如由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轉移至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
  • 類別 2: 成員在不同的匯豐強積金計劃作出轉移
    (例如由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轉移至匯豐強積金智選計劃)
  • 類別 3: 由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匯豐強積金計劃
  • 類別 4: 由匯豐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
所需文件 類別 1 類別 2 類別 3 類別 4
付款結算書
前僱主應如常作出僱員離職通知,並於離職代號一欄填上「GO」
 
成員轉移通知書
(INET) 由有關僱員、前僱主及新僱主簽署
僱員申請表
(IN51 - 精選計劃、IN61 - 智選計劃、INM1 - 易選計劃或INX1 – 自選計劃)
下載 「主要推銷刊物」
由有關僱員填寫,以登記參加新僱主的強積金計劃
   
參與僱主資金轉移申請表 (INPE**)
由新僱主簽署,並提供載有僱員姓名、香港身分證/護照號碼及轉移生效日期的成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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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 若您的僱員由匯豐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其他服務機構的強積金計劃,請把INPE表格直接遞交至該服務機構,他們便會與我們聯絡作出有關安排。

重要提示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150A(b)條,新僱主須於特准限期內向「承轉受託人」(即新僱主計劃的受託人) 以書面通知提出轉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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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款安排

如新僱主在特准限期內向「承轉受託人」提交轉移申請,根據強積金法例,首30日免供款期***則不適用於轉移至新僱主計劃的僱員。換言之,僱員於新僱主計劃內的強制性供款由轉移至新僱主計劃的生效日期開始計算。

*** 30日免供款期不適用於臨時僱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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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聲明

  • 本網頁所示資料並不能於個別個案中代替作專業意見。有關法例、稅率及常規於日後的變動可能會影響本網頁所示資料。
  • 本網頁所示資料乃根據相信可靠的資料來源整理而成,但本公司並不保證這些資料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會為這些資料承擔任何責任。若任何人士因信賴這些資料而招致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 資料摘錄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投資涉及風險,往績不能作為未來表現的指標,有關詳情,包括產品特點及所涉及的風險,請參閱有關「主要推銷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