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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士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已於2000年12月開始實施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協助本港的就業人士獲得退休保障。除獲豁免人士外,所有年齡介乎18歲至65歲的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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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需要做些什麼?

根據強積金法例的規定,僱主必須選擇一家強積金服務機構,並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與僱員須定期向僱員賬戶作出供款,有關權益將於僱員退休或在下列情況下支付(何時才能提取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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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有關入息?

有關入息包括根據僱傭合約,由或須由僱主(直接或間接)支付予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由2008年11月1日起,包括房屋津貼及房屋利益),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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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為何?

僱主及僱員

支薪周期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多於每月一次 每日250 每日650
每月一次 每月6,500 每月20,000
少於每月一次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6,500的款項 按比例計算的每月20,000的款項

自僱人士

供款周期 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元)
每月 6,500 20,000
每年 78,000 240,000

* 由2011年1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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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供款的水平為何?

僱主及僱員

僱員每月有關入息(港元) 僱主供款(港元) 僱員供款(港元)
6,500以下 5%
6,500 至 20,000 5% 5%
20,000以上 20,000 x 5% 20,000 x 5%

自僱人士

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港元) 供款(港元)
每月 每年
6,500以下 78,000以下
6,500 至 20,000 78,000 至 240,000 5%
20,000以上 240,000以上 每月20,000 x 5% 或每年 240,000 x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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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自願性供款

您可為僱員作出定期的額外自願性供款作為僱員福利計劃。您可以以協定形式要求您的僱員同時作出額外的自願性供款,並從薪金中扣除有關供款。

如您的僱員希望作出更多的供款,他們可要求您從薪金中扣除有關金額,並連同強制性供款一併支付。此外,您的僱員可直接與我們設立個人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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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才能提取權益?

成員可於年滿65歲時,一次過提取所有累算權益。在65歲前,他們可在轉職時將累算權益轉移至其他強積金計劃,或把有關權益保留在現有的強積金服務機構的計劃內。

如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情況,成員可於年滿65歲前,索取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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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摘錄自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