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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賬戶內的一個或多個基金中調配所有或部分基金單位,並將贖回的款額重新分配至另一個基金或多個其他基金。任何日後的供款或轉移至該賬戶的款項,將繼續按照最近一次的投資分佈指示作出投資。
由於調整薪酬或需確定付款額致造成時間滯差,而須向僱員支付較早期間的薪酬。
從事建築或飲食業、按日受僱或僱用一段少於60日固定期間,以及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
區分僱員類別的機制,以識別享有僱主額外自願性供款的不同權益的僱員。
供款日指付款到期日。
僱主向僱員支付有關入息的每段期間。
適用於任何日後的供款或轉移至該賬戶的款項的新投資分佈。現有的賬戶結餘之投資分佈則維持不變。
強積金計劃所提供的投資基金。
成員的年齡介乎60至64歲,並聲明不再工作或自僱。
僱員是指:
獲豁免人士包括:
強積金法例所規定的法定供款水平。
強積金法例規定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最高有關入息水平。
非臨時僱員(即一般/兼職僱員)、臨時僱員或獲豁免人士類別。
強積金法例規定用以計算強制性供款的最低有關入息水平。
每月供款紀錄是一份供款月結單,列明僱員的有關入息、強制性與自願性(如有)供款,以及向信託人支付供款的日期。
根據法例規定,所有強積金計劃必須提供強積金保守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的投資回報須超過積金局所公布的訂明儲蓄利率,強積金機構才可從基金中扣除費用。有關收費不可高於投資回報超越訂明儲蓄利率的部分。
負責規管及監察強積金系統運作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年齡介乎18至65歲,及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滿60日或以上的僱員(臨時僱員以外)。
職業退休計劃乃僱主自願設立的退休計劃,作為提供予僱員的福利。
積金局向僱主發出的證明書,以證明僱主已參加註冊的強積金計劃。有關證明書透過信託人派發。
根據僱員的共通點,例如成員類別、支薪周期、付款安排、工作地點或聯絡人等作出分組的機制。
成員永久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請注意,成員只可用這理由作出一次申索,以提取其強積金權益。
僱主必須為合資格的僱員在受僱後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就自僱人士而言,特准限期指其開始自僱後必須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
適用於現有賬戶結餘,及任何日後的供款或轉移至該賬戶的款項的新投資分佈。我們將贖回適量的基金單位,以重組現有賬戶的投資組合。
以成員名義持有的個人賬戶,以保留其在受僱於任何前僱主或自僱期間所滾存的累算權益。
這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三間發鈔銀行就港幣12萬元的港元儲蓄存款的平均利率計算。積金局會最少每月公布有關利率一次。
適用於任何日後的供款或轉移至該賬戶的款項的新投資分佈。現有的賬戶結餘之投資分佈則維持不變。
根據僱傭合約,由或須由僱主(直接或間接)支付予僱員,並以金錢形式表示的任何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及津貼(由2008年11月1日起,包括房屋津貼及房屋利益),但不包括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詳列僱員於每個供款期的有關入息、強制性與自願性(如有)供款的結算書。僱主必須將每期供款連同付款結算書一併遞交信託人。
只在您有設立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或將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結餘轉移至您的強積金計劃,而這些供款或結餘是受歸屬比例所管限的情況下才適用。在僱員離職時,其無權享有的權益將被視為非歸屬權益,並撥入此賬戶。賬戶內的資金乃屬僱主所有。
自僱人士是指獨資經營者或商業合夥人,或沒有受僱於他人而靠自己工作來賺取入息的人士。
如欲以這個理由提取權益,成員的累算權益不得超過港幣5,000元,並須作出下列法定聲明:
成員可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宣誓,以辦理法定聲明;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區,則須經公證人或註冊律師辦理法定聲明。
若僱主未能在法例規定的限期內作出供款,則須繳交附加費,作為懲罰。由2003年2月1日起,有關附加費將為拖欠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的5%。
成員永久不適合擔任其在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類別。
僱員離職時無權享有的權益。
強制性供款以外的任何供款。
除公眾假期、烈風警告日(即8號或以上颱風訊號)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以外的任何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