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列明匯豐強積金易選計劃成分基金(強積金保守基金除外)持續成本的文件已隨「主要推銷刊物」發出。務請在作出任何強積金投資決定之前,先參閱該文件的最新版本。請瀏覽我們的「下載表格及文件」部分以索取該文件。
於2009年12月15日修訂的匯豐強積金易選計劃主要推銷刊物補充版亦已註明持續成本列表的提供。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匯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
僱員可於下列情況使用新的法定聲明表格(INSD)作出法定聲明,以便在離職後能夠安排轉移其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
此表格必須連同「終止受僱的法定聲明」(MPF(S)-C(SD))一併交回。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作出法定聲明的詳情,可按此細閱有關說明。
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新財政年度,強積金「精選計劃」與「智選計劃」內保證基金的保證利率將改變為年率0.025%。
在符合保證條件下,這將是您的僱員所能獲得的最少回報。在付款給僱員時,您的僱員將獲得實際投資回報或累算保證回報,兩者間以較高者為準。保證條款維持不變,有關説明已詳列於「主要推銷刊物」。
由2009年5月4日起,強積金成員如於任何一個工作天下午4時或之前(香港時間)透過匯豐「網上理財」或互動式話音回應系統作出投資指示一般會在同一工作天內處理。
如果我們於任何工作天內下午4時之後(香港時間),或星期六、公眾假期或其他非工作天內任何時間接獲你的指示,該指示一般會於下一個工作天處理。
根據2008年6月27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
強積金法例中"供款日"的定義範圍,將不包括"星期六"。
如供款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則指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或上述警告日的日子。此修訂於2008年12月1日開始實施。
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供款日"的定義之詳情,可按此細閱有關說明。
為回應客戶的意見及明白您們的需要,我們已縮短強積金投資轉換的處理時間。由2008年9月14日起,強積金成員如於任何一個工作天下午4時10分或之前(香港時間)透過「網上理財」或互動式話音回應系統作出投資指示,該指示一般會在同一工作日內處理。我們亦已更新「成員指南」內之相關部份。
匯豐強積金繼採用經林業管理工會(FSC)認證的紙張印製強積金周年成員權益報表後,現正開始試用零碳氣排放的印刷機,所消耗的能源僅為普通印刷機的一半,並減少廢物排放。我們期望日後能將這些關注環保的措施擴大至其他應用範圍。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新財政年度,強積金「精選計劃」與「智選計劃」內保證基金的保證利率將維持不變,即年率0.25%。
在符合保證條件下,這將是您的僱員所能獲得的最少回報。在付款給僱員時,您的僱員將獲得實際投資回報或累算保證回報,兩者間以較高者為準。保證條款維持不變,有關説明已詳列於「主要推銷刊物」。
重要提示:若閣下對本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我們謹藉此函為您提供有關「主要推銷刊物」的更新資料,敬請察閱。
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名稱更改
由2008年6月2日起,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的名稱由匯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改名為匯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有關「主要推銷刊物」的更新資料
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及智選計劃的「主要推銷刊物」就已知會成員之變動作出更新:
其他修訂,包括投資風險、最新的恒生指數成分股比重、持續成本列表及保本基金年費解說例子亦已載於新版的「主要推銷刊物」內。
最新修訂之「主要推銷刊物」可於此下載,或致電查詢熱線索取。如需進一步資料,歡迎聯絡匯豐強積金僱主熱線(852) 2583 8033或匯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作為匯豐強制性公積金的信託人身分,已獲知會,並已批准上述修訂建議。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
注意:投資涉及風險。往績不能作為未來表現的指標。有關詳情,請參閱「主要推銷刊物」。
為杜絕僱主蓄意把僱員部分入息列作房屋津貼,以逃避或減低強積金供款,立法會已於2008年1月9日三讀通過取消把房屋津貼及其他房屋利益豁除於「有關入息」的特別安排的法例修訂。此後,房屋津貼及其他房屋利益將會與其他類型的報酬項目一樣,只要符合「有關入息」定義下的準則,則須一併用作計算強積金供款。
積金局提醒所有僱主,為配合有關修訂,僱主必須留意以下事項:
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在不影響計劃成員的權益的大前提下,此修訂可縮減受託人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提交無人申索權益報告的時間,並精簡處理無人申索權益的程序。積金局將可提供每季更新的無人申索權益的紀錄,以方便計劃成員進行查詢。
此修訂清楚列明累算權益成為無人申索權益的期限及將刪除受託人在報章刊登公告尋找下落不明成員的規定;另一方面,規定受託人每季須向積金局更新無人申索權益的資料;若計劃成員已屆退休年齡及欲保留其累算權益於計劃內,有關成員只須作出一次選擇。若有關成員沒有作出申索要求,有關的累算權益將保留於該計劃內。
如有任何累算權益於支付日期起計的六年內仍未申索,受託人須把所有無人申索的累算權益交予法庭處理,因此計劃成員務請向受託人更新其通訊地址。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根據2008年1月18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
當僱員的身分由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轉為不再獲得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時(例如開始受僱時未滿18歲的人士;或不再是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人士),僱主須按強積金條例為該符合資格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猶如該僱員是在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首日才開始受僱一樣。該項安排亦適用於自僱人士。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舉例:
假設:供款期按曆月計算(由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 僱員A開始受僱 | 2007年12月15日 |
| 僱員A年屆18歲 | 2008年4月2日 |
| 受僱滿60天
[根據有關強積金條例計算] |
2008年5月31日 |
| 僱主須履行 | 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替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
| 僱主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 2008年4月2日
(即僱員A年屆18歲的首日) |
| 僱員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 2008年6月1日
(即30日免供款期結束後(2008年5月1日)的下一個支薪周期的首日) |
為精簡強積金供款的程序,以提高現行追討拖欠供款機制的效率及效益,立法會已於2008年1月9 日三讀通過涵蓋於《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取消30日結算期」的法例修訂。
積金局提醒所有僱主及自僱人士,強積金法例經修訂後,緊接著供款日之後的30日結算期經已取消。如僱主或自僱人士沒有於供款日或之前繳交強制性供款,則受託人毋須再向僱主或自僱人士發出催交供款通知書,並會在限期後向積金局遞交拖欠供款報告。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根據2008年1月18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
當計劃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將不再要求在其遞交的法定聲明中(MPF(S)-W(SD2)),須表明在永久離開香港之後,他/她並沒有需要向任何一個強積金計劃支付強制性供款,亦沒有其他人需要向該計劃成員的強積金戶口支付強制性供款。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作出法定聲明的詳情,可按此細閱有關說明。
根據2008年1月18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
如計劃成員以小額結餘為理由,於提出申請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將不再要求申索人符合下列規定:
在提出申請前的12個月內,該計劃成員沒有需要向任何一個強積金計劃支付強制性供款,亦沒有其他人需要向該計劃成員的強積金戶口支付強制性供款的規定。
取而代之的規定是提出申索的日期應與須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最近一個供款期的供款日相距最少12個月。
計劃成員可利用己更新的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3))以作出因賬戶只有小額結餘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聲明。
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作出法定聲明的詳情,可按此細閱有關說明。
根據2008年1月18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
為使僱員在離職後能夠適時安排轉移其強積金戶口內的累算權益,有關受託人如無法確定前僱主所在或該僱主拒絕向受託人提交僱員終止受僱的書面通知,該受託人可接受有關僱員藉法定聲明提交終止受僱的通知(MPF(S)-C(SD)表格),作為其終止受僱及日期的證據。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籍法定聲明提交終止受僱通知的詳情,可按此細閱有關指引。
由2007年11月1日開始,亞洲股票基金及香港股票基金﹙統稱「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已加以修訂,以反映有關成分基金的相關核准集成投資基金﹙「集成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的修訂,使集成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可在管理集成投資基金時更富彈性,從而使上述成分基金投資者受益。因此由2007年11月1日開始,亞洲股票基金和香港股票基金的名稱分別修訂為亞太股票基金和中港股票基金。上述成分基金的修訂投資目標如下:
亞太股票基金將投資於認可單位信託基金,而該基金將以審慎選股方式投資在亞太區﹙日本除外﹚受監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組合。
中港股票基金將投資於認可單位信託基金,而該基金可由香港上市的中國股票﹙包括H股及紅籌﹚及其他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而組成。部分本基金間接持有的投資組合或會投資於大部分收入及/或資產來自香港及/或中國的公司所發行在其他交易所上市的證券。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作為上述成分基金的信託人的身分,已獲知會,並已批准上述修訂建議。
上述成分基金的修訂投資目標可參閱於2007年10月22日修訂的主要推銷刊物補充版。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匯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
重要提示:若閣下對本函內容有任何疑問,請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
我們誠意推出一系列提升現行計劃的方案,讓您享用我們更優越的強積金管理服務。
實施多元投資經理
我們為指定集成投資基金的相關投資推行多元投資經理制度,聘用外界專業投資經理為我們的基金進行投資。這項嶄新制度現已推出,我們會承擔有關的額外的開支而不會將費用轉嫁至客戶。
提升現行收費制度
同時,我們亦會調整指定成分基金的收費,務求為您帶來更多優惠。新基金管理費收費將於2007年11月1日生效,收費表列如下。
| 保本基金 | ||
| 恒指基金 | ||
| 平穩增長基金 | ||
| 均衡基金 | ||
| 保證基金2 | ||
| 增長基金 | ||
| 北美股票基金 | ||
| 歐洲股票基金 | ||
| 亞洲股票基金3 | ||
| 香港股票基金3 |
1 以每年基金資產淨值計算。
2 0.75%的保證費仍然適用,並不計算在新收費內。
3 2007年11月1日開始,亞洲股票基金的名稱將被修訂為亞太股票基金,而香港股票基金的名稱則會被修訂為中港股票基金。
新委任的投資顧問
此外,由2007年10月29日起,Sinopia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已被委任為保證基金的保險單新增的投資顧問。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滙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
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作為上述成分基金的信託人身分,已獲知會,並已批准上述修訂建議。
由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刊發
一直以來,匯豐集團致力提倡保護環境,並以此作為企業責任的重要項目之一。匯豐強積金貫徹集團宗旨,選用了林業管理協會所認證的紙張,印製強積金周年成員權益報表。林業管理協會FSC乃一國際性組織,旨在團結各界人士以努力推廣負責任的全球林業管理工作。
匯豐強積金乃一家作此嘗試的強積金服務供應商。除了注重環保,匯豐強積金更希望藉此提升客戶對環境保育工作的關注,所以我們將承擔因選用FSC認證紙張而增加的經費,而不會把費用轉嫁至客戶。
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新財政年度,強積金「精選計劃」與「智選計劃」內保證基金的保證利率將維持不變,即年率0.25%。
在符合保證條件下,這將是您的僱員所能獲得的最少回報。在付款給僱員時,您的僱員將獲得實際投資回報或累算保證回報,兩者間以較高者為準。保證條款維持不變,有關説明已詳列於「主要推銷刊物」。
匯豐已推出全新強積金網上服務,讓您充份掌握您的強積金供款。
透過個人網上理財,您可檢閱所有強積金賬戶概覽,也能查核總資產分佈,以及比較賬戶結餘與歸屬結餘。您更可檢閱每一強積金賬戶的累積的供款/轉移。您亦可查核過往供款的詳細基金交易細節、按供款期搜尋過往供款紀錄,以及檢視最近18個月的過往供款紀錄。
強積金累算權益之預計乃是一項全新服務,讓您檢視計算至65歲的強積金累算權益預計。您亦可比較強制性供款、自願性供款及個人供款累算權益預計。
如您欲調配現有賬戶結餘或/及新供款的投資分佈,您可於網上更改您的投資指示,有3種基金調配可供選擇──重組投資組合、資產調配及重新分配新供款。您可使用清晰的運作指南以了解各項基金調配選擇如何運作。每一項經您於網上確認提交的指示,均會收到一個參考編號以供確認指示成功提交。當指示成功處理後,電子確認通知書亦將會直接寄至您的網上理財電子郵箱,以供查閱。
如您選擇將累算權益由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轉移至匯豐強積金智選計劃,或轉移至同一個匯豐強積金計劃的現有賬戶或保留賬戶;在不需要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情況下,所有有關的基金單位將全數轉移至該指定的強積金賬戶而毋須贖回。
任何其他情況的轉移,基金單位將會被贖回,而被贖回之款項將轉移至您指定的強積金賬戶,並將按照指定強積金賬戶之投資分佈再投資,被贖回之款項再投資於該指定強積金賬戶的期間將可能出現時間差距。
特此通告: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註冊編號 - MT00261)及匯豐強積金智選計劃(註冊編號 - MT00245)的「主要推銷刊物」現作出以下修訂,修訂部分已加底線以作識別。
| 現稱 | 前稱 |
| 卓譽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匯豐卓譽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
| Halbis Capital Management (UK) Limited | HSBC Halbis Partners (UK) Limited |
| Halbis Capital Management (USA) Inc | HSBC Halbis Partners (USA) Inc |
由2006年11月1日起,所有有關HSBC Investments (UK) Limited的資料會被下列資料取代。
Sinopia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8 Canada Square
London E14 5HQ
England
一份列明匯豐強積金精選計劃及匯豐強積金智選計劃成分基金(保本基金除外)持續成本的文件已隨「主要推銷刊物」發出,而保本基金年費解說例子現已刊載於登記錦囊。務請在作出任何強積金投資決定之前,先參閱該些文件的最新版本。請致電匯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向職員索取該些文件。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匯豐強積金成員熱線(852) 3128 0128。
由HSBC Provident Fund Trustee (Hong Kong) Limited刊發
2006年12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非常着重保障僱員的強積金權益,鼓勵計劃成員多關心自己的強積金戶口,以加強退休保障。強積金計劃成員應該定期透過受託人的電話查詢服務、網頁或顧客服務中心等,查核個人強積金供款賬戶,確保供款已存入戶口。
計劃成員亦可從「周年權益報表」得知自己的強積金賬戶詳情,包括強積金累算權益、僱主及僱員在該年度內的供款額、計劃成員所持基金的基金價格等等。你亦可將權益報表作為基本參考,並透過參閱其他基金資訊,如「基金概覽」,考慮是否需要更改強積金投資組合。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已加強執法措施對付拖欠強積金供款的僱主。積金局會根據法例賦與的權力,由現時開始,除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拖欠供款及附加費通知書外,會附上一份聲明,強調積金局可向違法僱主徵收港幣5,000元或欠款的百分之十,並可向有關僱主展開法律程序。
由2006年9月1日開始,凡因成員身故而申請累算權益的申索,申索人必須遞交由生死註冊處、律師或匯豐銀行行政級或以上職員認證作實的成員死亡證明書副本。
請注意,申索人在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時遞交的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副本,以及在申索職業退休計劃累算權益時遞交的受益人委任表副本,亦必須由律師或匯豐銀行行政級職員認證作實。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新財政年度,強積金「精選計劃」與「智選計劃」內保證基金的保證利率將維持不變,即年率0.25%。
在符合保證條件下,這將是您的僱員所能獲得的最少回報。在付款給僱員時,您的僱員將獲得實際投資回報或累算保證回報,兩者間以較高者為準。保證條款維持不變,有關説明已詳列於「主要推銷刊物」。
滙豐一貫重視網上安全,致力確保客戶在網上辦理交易時得到絕對保障。為進一步加強保安,本公司為網上理財客戶配備一個小型電子裝置,客戶須利用此裝置方可登入網上理財及進行一些指定類別的網上交易。「保安編碼器」操作簡易,您只需輕觸機面按鍵,即可獲得一個「保安編碼」。您需輸入「保安編碼」,方可登入滙豐網上理財。每個「保安編碼」均具有時限及只可使用一次,確保您可透過這簡單而有效的程序,獲享更佳保障,免受各種網上侵襲。
為了讓您以更安全、可靠的方式使用滙豐網上理財,您需要完成一次簡單的網上登記程序,以啟動您的「保安編碼器」。啟動編碼器後,您每次登入滙豐網上理財時,除輸入您的用戶密碼外,還需輸入隨機「保安編碼」。
滙豐將分階段致函通知已登記網上強積金服務的客戶。
想了解「保安編碼器」的啟動和使用方法,並獲取更多網上保安的資料,以保障您的網上賬戶免受侵襲,請瀏覽我們的網上保安主頁觀看示範片段。
如您想好好享受退休的黃金歲月,就必須儲備足夠的生活費。作為滙豐強積金的保留賬戶持有人,您可享有我們提供的「個人供款」服務,一個簡單的途徑助您因應個人需要累積更多退休資金。申請辦法簡易,只需填妥「個人供款申請表」﹙INPH)即可。您亦同時享有等同您現有保留賬戶的特別派送單位回贈優惠率。
有關作出一整筆的個人供款或日後更改指示等的行政表格,請瀏覽表格下載區域。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最近公布已修訂的指引 IV.4,即累算權益的支付指引-須向核准受託人遞交的文件。
上述修訂乃方便產業受託監管人/監護人代表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計劃成員提出申索,而申索表格﹙INPW表格﹚已予修訂。產業受託監管人/監護人可利用新的法定聲明表格﹙MPF(S)-W(SD5)表格﹚為計劃成員作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的聲明。
修訂的指引同時闡明因永久性地離開香港而提出的申索所需的證據,如計劃成員須提供准予其在香港以外某地方永久或無限期居住的移民簽證或外國護照等。
其他法定聲明表格亦獲更新,請瀏覽表格下載區域以索取最新版本。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公布的《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我們已修訂「主要推銷刊物」內的收費表以符合有關規定。日後如更改計劃參加費、供款費及賣出差價,須給予客戶的通知期亦訂明於收費表內。各項收費及開支均維持不變。
我們同時更新投資顧問及副投資顧問資料,以反映滙豐投資管理業務重組後,成立滙豐卓譽投資管理(HSBC Halbis Partners)專注於特定的投資範疇。各項成分基金的投資目標均維持不變。
其他修訂包括詳列個人供款服務及提取部分額外自願性供款的資料,以及更新恒生指數的成分股比重和個人資料聲明。
請按此下載最新修訂之「主要推銷刊物」。
由2005年10月的供款開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加強措施以打擊拖欠供款情況。
積金局進一步打擊違例僱主。根據法例規定,強積金服務提供者必須就任何未能在結算期內繳付供款、拖欠或供款不足的個案向積金局提交報告。積金局在收到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提交有關拖欠或供款不足的報告後,將會向拖欠供款的僱主發出繳費通知書,追討欠供款項,並徵收拖欠供款(包括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5%的附加費。僱主若未能在指定期間內清繳供款,其個案將再次被提交至積金局,而所收納的附加費將會撥入有關僱員的強積金賬戶內。
我們就此提醒僱主,必須依期付清所有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以免收到積金局的繳費通知書。任何僱主若仍有尚欠供款,請盡快聯絡我們,或致電熱線2583 8033查詢詳情。
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新財政年度,強積金「精選計劃」與「智選計劃」內保證基金的保證利率將維持不變,即年率0.25%。
在符合保證條件下,這將是您的僱員所能獲得的最少回報。在付款給僱員時,您的僱員將獲得實際投資回報或累算保證回報,兩者間以較高者為準。保證條款維持不變,有關説明已詳列於「主要推銷刊物」。
僱員終止受僱時,僱主如要利用僱主供款部分的強積金累算權益以抵銷支付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必須填寫「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INLS),並由僱主及僱員雙方簽署。此外,僱主必須列明僱員可享有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總額,以及尚未支付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金額,否則退款申請將無法獲得處理,而僱員的累算權益可能被轉移至其選擇的另一個強積金計劃。
由2005年1月起,我們將嚴格執行退款申請程序,為確保退款申請可獲迅速處理,請各僱主務必遵照以下步驟作出申請:
由於退款涉及由成員的賬戶扣取累算權益,我們必須慎重處理,故對您所提供的配合,深表謝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公布有關於2004年10月1日或之後年滿65歲的僱員之強制性供款計算方法修訂指引。根據該修訂指引,無論有關入息是在僱員65歲生日之前或之後支付,僱主及僱員均須就該僱員在65歲前所賺取的有關入息作出強制性供款。例如:僱員如在2004年10月18日年滿65歲,該僱員的強制性供款便應以截至2004年10月17日所賺取的有關入息計算。僱員在該日期之後所賺取的任何入息則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例子:
僱員甲 - 於年滿65歲後繼續受僱
| 支薪周期 | 按曆月支薪 |
| 65歲生日 | 2004年10月18日 |
| 2004年10月份的有關入息 | 港幣8,680元 |
| 年滿65歲前所賺取的有關入息 | 港幣4,760元 (即港幣8,680元 x 17/31) |
| 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 港幣238元 (即港幣4,760元 x 5%) |
|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不適用 (由於港幣4,760元低於每月最低有關入息水平港幣5,000元) |
| 支付供款限期 | 2004年11月10日 |
| 僱員在年滿65歲後所賺取的任何入息均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 2004年10月18日及之後 |
僱員乙 - 於年滿65歲生日當日終止受僱
| 支薪周期 | 按曆月支薪 |
| 65歲生日 | 2004年10月18日 |
| 2004年10月1日至27日的有關入息 | 港幣21,060元 |
| 年滿65歲前所賺取的有關入息 | 港幣21,060元 |
| 僱主的強制性供款 | 港幣1,000元 (由於港幣21,060元高於每月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港幣20,000元,因此供款為港幣20,000元 x 5%) |
| 僱員的強制性供款 | 港幣1,000元 (即港幣20,000元 x 5%) |
| 支付供款限期 | 2004年11月10日 |
根據強積金法例,僱主有責任於每個供款期的指定供款日或之前作出強制性供款。如僱主繳交的供款少於按有關計算所得的應付供款額,強積金服務機構須通知僱主於供款日後的30天結算期內支付該供款差額。如僱主仍未有支付或糾正有關差額,強積金服務機構便須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呈報有關的僱主名單。
由2004年6月開始,積金局收到強積金服務機構呈報尚未繳交差額的僱主名單後,將發信予有關的僱主,通知他們繳交供款差額。積金局可向未有糾正有關差額的僱主徵收附加費。
如您所支付的供款與有關計算所得的應付供款額不符,我們於處理該供款後便會立即寄出差額賬單通知您。為免收到積金局發出的催繳通知,請盡快聯絡我們以糾正任何差額。如需要任何協助,歡迎致電(852) 2583 8033與我們聯絡。
根據強積金法例,自僱人士有責任按自己選擇的供款周期(即每月或每年)並於指定的供款日或之前作出強制性供款。如自僱人士未有繳交強制性供款,強積金服務機構須通知自僱人士於供款日後的30天結算期內支付尚欠的供款。如自僱人士仍未有支付有關供款,強積金服務機構便須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呈報有關的自僱人士名單。
積金局收到強積金服務機構呈報尚未繳交2004年6月份供款(包括於6月份按年繳交供款的人士在內)的自僱人士名單後,將於2004年9月發出催繳信予有關的自僱人士,要求他們繳交尚欠的供款。如您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請盡快通知我們以更新您的紀錄。如需要任何協助,歡迎致電(852) 3128 0128與我們聯絡。
僱主所作出的強制性及定期的自願性供款均可獲扣減利得稅,上限為在該段付款的有關期間僱員總薪酬的15%。
僱員及自僱人士的強制性供款亦可獲扣稅,以每年港幣12,000元為上限,但自願供款則不獲扣稅。您可登入匯豐「網上理財」服務查閱過往12個月的強積金供款紀錄。如您仍未登記,請按此處查閱詳情。
(上述資料僅供參考,請就個別情況諮詢獨立專業意見。)
作為僱主,您有責任在供款期結束後隨後的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遞交付款結算書及支付供款(如屬臨時僱員,您必須在供款期結束後的10日內遞交付款結算書及支付供款)。如僱主於付款到期日後的30日結算期內才繳付供款,便會視為逾期供款。
為密切監察屢次逾期供款個案,所有強積金服務提供機構均須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呈報任何在計劃的財政年度內逾期(即結算期內)供款四次或以上的僱主名單。我們希望藉此提醒所有客戶須準時供款。
讓僱主申請退款以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全新設計表格,現已推出。
即使您的僱員同時享有職業退休計劃及強積金計劃的累算權益,您只需塡妥及遞交這份全新的INLS表格,便可申請從僱主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退回款項,作為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用途。退款將先從您的職業退休計劃中扣除,然後才從強積金計劃中扣除餘額(如有者)。
如果您只有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這份新的INLS表格亦同樣適用。您只需在表格上提供相關資料即可。
請通知您的僱員遞交資金轉移申請表(INPM表格),作出處理累算權益的指示,以便我們可以盡快安排退款。倘若僱員已符合資格提取強制性權益,他們亦可遞交申索表格(INPW表格)。
您若希望了解更多關於僱傭條例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詳情,可瀏覽勞工處網站。
使用直接付款方式繳交您的強積金供款可以節省您交回付款結算書及支票的時間。供款將自動從您指定的銀行戶口中扣除,而您亦會收到付款確認書。手續簡便,您只需填寫並交回兩份表格,我們便會為您作出安排。
匯豐深明,擬備及遞交強積金付款結算書是很耗時的工作,為此,我們推出快捷方便的商務「網上理財」強積金服務,助您輕鬆完成公司的強積金事務。
在過往兩個月,我們邀請了一些客戶試用商務「網上理財」服務的全新強積金功能。客戶試用後的反應十分鼓舞,我們現全面推出這項強積金服務給所有客戶。
商務「網上理財」強積金服務讓您在保密及安全的環境下遞交強積金供款,並為您帶來享之不盡的優點,其中包括:
如欲盡享這項既簡單又快捷的強積金供款服務,歡迎與您的強積金客戶主任聯絡,或致電匯豐強積金僱主熱線 (852) 2583 8033。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如果僱主未能於30日的結算期內清繳供款,強積金服務提供者須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呈報該名單。為阻止僱主利用結算期拖延供款,積金局會密切監察拖延至結算期才供款的僱主,並可能向違法的僱主採取行動。
最近,積金局通知所有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準備呈報任何在計劃的財政年度內逾期(即結算期內)供款四次或以上的僱主名單。這個新報告規定將於2003年9月開始實行,屆時任何於2003年2月或以後的供款期之逾期供款案例均須呈報。我們就此提醒所有客戶須準時供款。
強積金法例修訂於2003年2月1日生效後,我們接獲一些僱主的查詢,詢問外籍僱員在不再獲強積金豁免後,應從何時開始計算供款。下列概述計算供款開始日期的方式,以助您了解有關法例:
簡化新聘僱員的30日免供款期
修例前
於2003年2月1日前受僱的合資格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須於受僱後第31日起開始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換言之,僱員享有首30日的免供款期。
修例後 - 延長免供款期
於2003年2月1日或之後受僱並按每月支薪(或支薪周期少於一個月,如每星期、每半個月)的合資格僱員(臨時僱員除外),須於30日免供款期結束後的下一個支薪周期首日開始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換言之,緊接30日免供款期後的任何不完整支薪周期亦可獲豁免供款。
支薪周期超過一個月(如每季)的僱員,則須於30日免供款期結束後的隨後一個月之首日,開始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
修例對外籍僱員的影響
若您的外籍僱員獲發的工作簽證有效期原本不多於13個月,但其後進行續辦簽證或延期,則有關僱員於首13個月期結束後首日開始,不再獲強積金豁免。若有關外籍僱員在不再獲強積金豁免後繼續受僱60日或以上,僱主便須安排該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並為其作出強制性供款。
在釐定外籍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的開始日期時,僱主應參考僱員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日期。若該日期於2003年2月1日前,則須按「修例前」的規則計算。若該日期於2003年2月1日或之後,則應按「修例後」的規則計算。
舉例
假設:供款期按曆月計算(由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 外籍僱員受僱日期 | 2002年2月26日 |
| 工作簽證有效期 | 2002年2月26日至2003年2月26日 |
| 簽證續期日 | 2003年2月27日 |
| 外籍僱員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日期 | 2003年3月26日 即首13個月簽證期結束後首日 由於外籍僱員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日期乃於2003年2月1日之後,即法例修訂生效日期後,故修例後有關延長免供款期的規則適用於該僱員。 |
| 僱主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 2003年3月26日 |
| 僱員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 | 2003年5月1日 即30日免供款期結束後(2003年4月24日)的下一個支薪周期的首日 |
| 僱主安排外籍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60日特准期限屆滿日 | 2003年5月24日 即外籍僱員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日期後60日 |
重新申請工作簽證
外籍僱員的工作簽證有效期已屆滿, 並重新申請有效期不超過13個月的新工作簽證,則有關13個月的豁免期將由新工作簽證的簽發日期開始重新計算。換言之,該外籍僱員仍可獲強積金豁免。
修例前
僱主須於僱員離職後10日內遞交僱員的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為符合法例的規定,僱主的供款須與「僱員離職-最後供款付款表格」(IN09/IN19)一併遞交。
修例後
根據法例修訂(由2003年2月1日起生效),僱主須於僱員離職的該月份之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遞交僱員的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僱主可透過付款結算書支付該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因此,僱主毋須分別填寫IN09/IN19表格,以匯報僱員的最後供款,而有關表格亦已停用。
由於有關入息水平及簡化免供款期之強積金法例修訂,現凡您的僱員每月收入少於港幣5,000元及任何新僱員於2003年2月1日或之後入職,請調整有關僱員的供款金額。
於2002年7月19日刊憲的2002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第2號)條例已在2003年2月1日生效。有關主要法例修訂摘要如下:
每月最低有關入息水平由港幣4,000元增至港幣5,000元;以及由港幣130元增至港幣160元
舊例
僱員每月賺取少於港幣4,000元(或每日港幣130元),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新例
新例適用於現有及新聘請的僱員,其中包括臨時僱員及非臨時僱員。於2003年2月1日或以後開始的供款期(支薪周期),僱員每月賺取少於港幣5,000元(或每日港幣160元),毋須作出強制性供款。
僱主仍須如常作出供款。
簡化新僱員30日免供款期
舊例
僱員可享有30日免供款期,並於受僱後第31日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
新例
新例只適用於2003年2月1日或之後受僱的非臨時僱員。
每月支薪或支薪周期不足一個月
如:每個月、半個月、兩星期及一星期支薪一次
新僱員之免供款期包括首30日僱用期後緊接的不完整支薪周期。僱員須於下一個完整支薪周期的首天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
支薪周期超過一個月
如:每季及每年支薪一次
新僱員之免供款期包括首30日僱用期後緊接的不完整月份。僱員須於下一個完整月份的首天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
簡化強積金供款安排
舊例
僱主須於每個供款期完結後10日內繳付有關供款。
新例
新例只適用於非臨時僱員及於2003年2月1日或之後完結的供款期(支薪周期)。僱主須於供款期完結後之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繳付供款。
為更改公司名稱作出通知
如更改公司名稱,僱主須於30日內通知其強積金機構。
責任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