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一般條款及細則
1.
「30天服務承諾」計劃(「推廣計劃」)的有效期由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
2.
本推廣計劃所涵蓋的產品及服務如下:
a. 債券
b. 存款證
c. 證券孖展戶口
d. 股票月供投資計劃
e. 整額認購開放式基金、基金月供投資計劃及單位信託基金-零認購費系列
f. 人壽保險
g. 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 (單次旅遊萬全保及私家車保險除外)
h. 分期「萬應錢」
i.「九成半按揭」 (自住物業貸款)
3.
就「30天服務承諾」計劃而言,「30天」指「30個曆日」。
4.
如要獲得退還/豁免收費,必須於成功購買合資格的產品或服務後的30天內,或本「條款及細則」所列明的日期內,遞交退還/豁免收費申請,而有關收費或保費將於本行收到退還/豁免收費申請或收取有關收費或保費後(以較後者為準)的30天內退還/豁免。
5.
本推廣計劃所涵蓋的產品及服務,只限於購買自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並於本頁列明的產品或服務方符合本計劃的資格(「合資格產品/服務」)。
6.
所有人壽保險計劃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承保。所有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計劃由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所承保。此等機構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理專員授權及監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及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的認可保險代理商。
7.
如客戶由於購買合資格產品或服務而獲得任何推廣禮品,現金回贈或其他優惠而其後取消交易及根據「30天服務承諾」申請退還/豁免收費,必須完好無缺地退回有關禮品,否則滙豐有權按禮品的市價向客戶收取禮品的全部費用。
8.
本頁所載的推廣計劃只適用於滙豐的個人理財業務客戶。
9.
滙豐有權修改本「條款及細則」而毋須事先通知。
10.
本頁「條款及細則」的所有附表及附註均屬於本「條款及細則」的部份。
11.
如就本推廣計劃有任何爭議,須以滙豐的最終決定為準。
12.
如滙豐認為任何退還/豁免收費的要求超越本推廣計劃的範圍、不合理或屬於濫用本推廣計劃,滙豐有全權視乎情況而決定是否拒絕有關退還/豁免收費的申請或拒絕退還/豁免收費,或如已經退還/豁免收費,可從客戶的戶口扣除該筆已退還/豁免的收費而毋須進一步通知。退還/豁免收費與否及有關的處理方法須以滙豐的最終決定為準。
13.
如本「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或不符,須以英文版為準。
(一)投資
合資格產品/服務
適用情況
可獲退還/豁免相關的…
債券
買入債券扣數日起30天內賣出該債券
託管服務費
存款證
買入存款證扣數日起30天內賣出該存款證
託管服務費
證券孖展戶口
戶口開立日起30天内取消該戶口
託管服務費
股票月供投資計劃
首個扣數日起30天内終止該計劃及賣出相關股票
經紀佣金(包括買入和賣出交易)
整額認購開放式基金
認購指示扣數日起30天內贖回基金單位
首次認購費
基金月供投資計劃
首個扣數日起30天內終止該計劃及贖回已認購的有關基金單位
首次認購費(如適用)及豁免按計劃收取的
港幣80元終止行政費
單位信託基金 -
零認購費系列
認購指示扣數日起30天內贖回基金單位
行政費
14.
上述的扣數日或戶口開立日,必須於推廣期內(即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
15.
此優惠並不適用於購買人民幣債券,因此項產品並無託管服務費。
16.
如需申請退還/豁免投資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收費或費用,客戶必須同時遞交指定的30天服務承諾申請表及有關產品的贖回、終止及/或沽售指示。
17.
如要獲得退還/豁免收費,出售產品(如有需要)的數量必須與最初的買入/認購指示相同,即相同的債券/存款證的賬面值、股票月供投資計劃的股票數目、基金/基金月供投資計劃的基金單位數目。
18.
有關合資格投資產品或服務的列明收費或費用,將於滙豐收到退還/豁免收費申請或有關收費後(以較後者為準)的30天內作出。本行只會退還/豁免客戶已繳付而又與購買合資格產品或服務有關的列明收費或費用。任何與購買合資格產品或服務無關的費用(或部份費用)仍需繳付而將不會獲得退還/豁免。
19.
有關單位信託基金的退還/豁免收費,如最初收費的貨幣與結賬貨幣不同,則會將最初收費按滙豐所定的當前兌換率轉換成結賬戶口的貨幣。
20.
投資涉及風險。為免產生誤會,「30天服務承諾」計劃並不適用於因購買或出售投資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買賣差價)所導致的任何損失。客戶須承受由於購買及出售投資產品所帶來的損失或利潤,對於客戶的任何損失,滙豐概不負責。
21.
本頁所載資料並不構成任何購買有關投資產品或服務的要約。
(二)保險
合資格產品
適用情況
可獲退還…
人壽保險
保單或領取保單通知書交付後起計的30 天內取消保單
已付保費 (投資相連保險的已付保費發還金額將按市場價值調整)
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 (單次旅遊萬全保及私家車保險除外)
收取保單後起計的30 天內取消保單
已付保費
22.
適用於在推廣期內成功投保的所有人壽保險、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保單(單次旅遊萬全保及私家車保險除外)。
23.
如欲申請人壽保險計劃保費退還,客戶可於任何滙豐分行索取「人壽保單退保申請表」,並於交付保單或交付通知書(說明有關已經可以領取保單及「冷靜期」屆滿日)給客戶後起計30天內將填妥表格遞交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24.
如欲申請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計劃保費退還,客戶可於任何滙豐分行索取「一般保險及醫療保險取消申請表格」,並於收取保單後30天內將填妥表格遞交滙豐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25.
若保單已提出賠償,已付保費則不獲退還。
26.
投資相連保險的已付保費退還金額將按市場價值減低而作出調整,已扣除的保單費用亦會退還。因此,購買投資相連保險客戶的退還保費可能因投資損失而少於已付保費。有關市場價值調整的詳情,請參閱主要推銷刊物。
(三)私人貸款
合資格產品
適用情況
可獲豁免…
分期「萬應錢」
銀行放款後30天內申請提早償還貸款
2%的「提早償還貸款手續費」
27.
僅適用於推廣期內成功申請分期「萬應錢」,並不適用於再提取貸款的客戶。
28.
提早償還貸款手續費可獲豁免,但須繳付銀行放款至銀行收到「提早償還貸款申請表」期間按日計算的利息。計算應繳利息的方法,
將按滙豐不時實行的本金及利息還款分配而釐定。
(四)樓宇按揭貸款
合資格產品
適用情況
可獲豁免…
「九成半按揭」 (自住物業貸款)
提取貸款後30天內全數清還貸款
提早清還全部貸款的手續費
29.
只適用於推廣期內(即2009年10月8日至2010年3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成功申請「九成半按揭」 (自住物業貸款),並於2010年
5月31日或之前提取貸款的客戶。
30.
除上述以外,合資格的客戶須根據按揭批核文件內的條款及細則向滙豐償還:
a. 提取貸款日至提早清還全部貸款期間的應計利息;
b. 提早清還部份貸款的手續費(如適用);及
c. 全數所獲的現金回贈或資助(如適用)。
31.
其他應由客戶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經滙豐收取及繳付予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的按揭保險費,或一切合理費用及支出例如律師費),本行將不予退還或豁免。
32.
如要申請豁免提早清還全部貸款的手續費,客戶可前往任何滙豐分行,並填妥「樓宇按揭貸款戶口指示表格」,客戶須於提取貸款後的
30天內全數清還貸款。
33.
「九成半按揭」貸款申請須獲得滙豐的批核及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的最終批核。
34.
每宗樓宇按揭貸款均根據貸款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提供,如貸款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與本推廣計劃的條款及細則有所不同,須以貸款
協議書的條款及細則為準。
本頁所載資料並不構成建議任何人投資於本文所述的任何投資產品。此頁並未為香港證監會所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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