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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1. 「兒童儲蓄戶口」是為18歲以下人士而設的儲蓄戶口,最低開戶金額為港幣300元,不設每月最低結餘要求及服務月費,於自動櫃員機交易不另收費,惟客戶須就每項轉賬/現金提款的櫃位交易支付港幣20元的櫃位交易費。
2. 「小額個人貸款」供申請人購置電腦、學習用品及用以報讀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所認可或由持續進修基金所資助的課程。個人申請者每月入息要求只須港幣2,000元至4,999元;合併貸款每月的家庭入息要求為港幣4,000元至港幣9,999元。最低貸款額為港幣2,000元,上限為港幣10,000元。貸款可分6至48個月攤還。
3. 「人壽意外保障計劃」的推廣期至2010年8月31日為止,計劃只供年齡介乎19至55歲(以下一個生日的年齡計算)而每月收入為港幣10,000元或以下的港元結單儲蓄戶口或現有港元存摺儲蓄戶口客戶投保,每月保費港幣49元。每位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人壽意外保障計劃」保單。詳情請向分行或致電2233 3131查詢。
4. 提昇「失業延繳保費保障」及子女教育保障計劃 的「 失業保費津貼保障」(「推廣計劃保障」)的推廣期由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8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
5. 提昇「失業延繳保費保障」:
  a. 合資格的保單持有人如連續失業30 日或以上,可延遲繳付到期保費長達730 日,而期間仍然獲享保單所提供的相關保障。
  b. 適用於所有現時及新造人壽保險計劃並附有「失業延繳保費保障」的保單持有人,年齡須介乎19 至64 歲(以下一個生日的年齡計算)並持有香港身分證。
  c. 合資格人壽保險計劃包括樂全保、退休樂全保、教育樂全保、退休收入年金計劃、終身壽險計劃、目標儲全保、定期壽險計劃、樂安居供樓保障計劃、定期壽險計劃(保費回贈)、摯全保、聚全保、儲蓄人壽保障計劃(終身醫療)及保費回贈保障計劃(嚴重疾病),而商業保險申請如要員保險及買賣協議則不包括在內。
  d. 客戶需於已延長的繳付保費寬限期完結前繳清所有逾期保費。
6. 子女敎育保障計劃的「失業保費津貼保障」:
  a. 如子女敎育保障計劃的保單持有人連續失業30 日或以上,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將提供一筆相等於港幣10,000 元的失業保費津貼為客人代繳保費。
  b. 適用於所有現時及新造「目標儲全保18」及「教育樂全保」的保單持有人,年齡須介乎19 至64 歲(以下一個生日的年齡計算)並持有香港身分證。
  c. 每位客戶終身只能提出一次賠償申請,金額為一筆過相等於港幣10,000元的保費津貼。
  d. 港幣10,000元保費津貼將會存到客戶的保單戶口,以替客戶代交將要到期的保費。
  e. 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將就賠償申請批核及賠償完結日通知客戶。
7. 失業必須發生於推廣期間 ,並必須為有效的失業延繳保費保障索償,方可享此推廣計劃保障。客戶需提供足夠證明以示其連續失業30 日或以上。客戶須向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1) 於失業日起計30日內以書面申請賠償;(2)於失業日起計90日內連同「失業延繳保費保障申請書」遞交所有證明文件,包括「解僱信」及「最後的工資單(列明遣散補償)」。滙豐保留決定客戶合資格與否的權利。
8. 如客戶持有的一份保單可同時合資格申請提昇「失業延繳保費保障」及「失業保費津貼保障」,港幣10,000元保費津貼將會在索償申請成功批核後存到索償人的保單戶口以代交將要到期的保費。當港幣10,000元保費津貼已用盡,而客戶持續失業並希望將付款寬限期再延長730日,客戶則需再遞交另一份「失業延繳保費保障申請書」。730日的失業延繳保費保障寬限期由成功批核第二次失業延繳保費保障申請起計算。
9.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客戶將不會根據提昇「失業延繳保費保障」及「失業保費津貼保障」獲得賠償:
  a. 於任何失業期間,未能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僱傭條例領取遣散費的資格。
  b. 於保單日期或簽發日期或保單持有權移交日期(以較後者為準)起計2個月內失業。
  c. 失業少於連續30日。
  d. 客戶為自僱人士(從事專業工作除外)。
  e. 客戶在親屬擁有財務權益的公司工作。
  f. 於保單日期或簽發日期或保單持有權移交日期前(以較後者為準)已經知悉或應已合理知悉自己將會失業或可能失業。
  g. 因行為不檢,或作出促使或導致客戶被解僱的行為,或客戶辭職、退休或自願遣散而造成或引致的失業。
  h. 因合約期限或為某項特定工作而簽署的合約屆滿,或培訓或見習期終結而導致的失業。
10. 推廣計劃保障的其他條款及細則依據人壽保險保單內「失業延繳保費保障」部分。
11. 所有人壽保險計劃由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承保。此機構已獲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業監理專員授權及監管。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為滙豐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之認可保險代理商。
12. 本宣傳單張所載的推廣計劃只適用於滙豐的個人理財業務客戶。
13. 滙豐有權修改本「條款及細則」而毋須事先通知。
14. 本頁的所有註腳均屬於本「條款及細則」的部份。
15. 如「條款及細則」的中、英文版本出現歧義或不符,須以英文版為準。
16. 如就本推廣計劃有任何爭議,須以滙豐的最終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