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
本行将应您要求设立常行指示,指示成功设立后将不会作另行通知。
于星期一至五香港时间晚上八时及星期六下午五时半前递交的指示将于两个营业日后生效。
如指示因任何原因未能设立,本行将以邮件通知您。
已设立的指示之交易将会在指示执行后列印在您的户口结单或储蓄户口簿内。
转账只限港币。
如转账至其他银行户口,款项一般会于支款日期后一至两个营业日存入受款人户口。
第一次支款日期必须在您所选择的支款周期内。例如若您选择每星期支款,第一次支款日期必须订于申请日期起计的一星期内。
如支款日期适逢非营业日,该常行指示将于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如该营业日属于下一个月份,常行指示将会提前于非营业日的一个营业日进行。「营业日」指银行在香港开放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声明
本人(等)同意下列声明:
- 本人(等)现授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简称“贵行”),根据所提供的资料执行有关的常行指示。
- 本人(等)明白如此常行指示需人手处理,每次须另行收费,并将会从本人(等)账户中扣取。
- 本人(等)明白本人(等)须在每个指定的付款日前最少一个营业日在本人(等)的支账账户内备有足够款项以便支付此常行指示,直至贵行成功处理相关付款为止。若常行指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退回,贵行有权收取费用。
- 本人(等)明白此常行指示将一直生效至另行通知或直至执行指定转账总次数为止(以两者中最先完成为准)。
- 本人(等)明白当贵行执行常行指示时,若遇到任何非贵行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任何机件设备失灵或出现故障而(直接或间接)引致延迟或无法执行常行指示,贵行毋须负责;凡因或有关执行或不执行本人(等)指示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贵行亦毋须对本人(等)负责。
- 本人(等)同意,本人(等)更改或取消此常行指示之任何通知,须于更改或取消生效日最少2个营业日之前交予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