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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播通知提示服務條款及細則

1. 推播通知提示服務範圍

本行有權不時指定或更改推播通知提示服務的範圍、程度及其特點(或終止推播通知提示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閣下。閣下可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透過適當的電訊設備以電子形式收取資料及通訊。本行有權因為遵守適用法律或規則下的限制,以及與此有關的內部政策而停止向閣下提供推播通知提示服務(或只提供有限度的推播通知提示服務)而無須事先通知或就此向閣下負責。

2. 適用條款

2.1 本行提供及閣下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受本條款及細則規管。

2.2 閣下使用(包括登記)推播通知提示服務,即被視為已接受本條款及細則(其將構成香港滙豐流動理財應用程式及流動保安編碼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及該等其他協議、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3. 啟用及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

3.1 登記推播通知提示服務

(a) 閣下需按本行不時接納的方式或形式登記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

(b) 閣下登記推播通知提示服務時,可能須通知本行欲收取的推播通知提示的種類。閣下可於登記後不時以本行接納的方式或形式更改該等資料。

(c) 閣下必須在流動電話設備上啟動閣下的流動保安編碼,方可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

3.2 使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

(a) 本行可限制閣下用作收取推播通知提示的電訊設備的數目。本行可視乎客戶種類或電訊設備的種類或型號而施加不同的限制。

(b) 為享用推播通知提示服務,閣下須使用本行不時接納的電訊設備及電訊服務供應商。閣下須自行為下列事宜負責:

(i) 就閣下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訊設備及相關服務繳付費用、收費及開支;及

(ii) 遵守不時規管由閣下的電訊服務供應商提供的電訊設備及相關服務的條款及細則。

4. 推播通知提示

4.1 閣下應確保手提電話及其他電訊設備及相關服務能以推播通知收取推播通知提示。

4.2 本行每個推播通知提示只發送一次,不會重發。如果閣下刪除了本行已發送的推播通知,推播通知不予重發。

4.3 閣下切勿回應有關閣下發送密碼、戶口或保安資料詳情的要求,即使該要求看似是由本行以推播通知提示服務發送。本行絕不會提出該等要求。

4.4 閣下可登記一部用於接收推播通知的流動電話設備( iOS或Android OS設備)。請注意閣下的流動電話設備應使用本行指定iOS或Android OS的最新版本。

4.5 如閣下更換流動電話設備,閣下需(i)向本行更新閣下流動電話設備的資料,(ii)更新閣下流動電話設備的iOS或Android OS並(iii)重新安裝香港滙豐流動理財應用程式(「應用程式」)。

4.6 本行所發送的推播通知短訊均為單向的。

4.7 推播通知運行於Apple Inc(「Apple」)或Google Inc.(「Google」)(如適用)提供的服務。因Apple或Google的服務而導致推播通知信息傳送延遲或失敗均在本行的控制範圍之外。

4.8 推播通知發出的提示可能未加密,並可能無法保護該提示免被第三方損壞。閣下需確保閣下的流動電話設備已啟用自動上鎖及密碼鎖功能,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

4.9 請確保閣下擁有行動資料網絡連接或WiFi網絡連接。如閣下出外旅行,並希望於外遊時收取推播通知短訊,請檢查是否已啟用數據漫游。然而,請注意推播通知提示服務可能在某些國家/地區在某些種類的流動電話設備上未能向閣下提供。閣下需承擔因網絡連接(不論本地或國際)而產生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5. 本行的責任限制及閣下彌償

本行向閣下提供的推播通知提示服務出現任何干擾、延誤或失誤(不論屬全面或局部),如屬於本行的合理控制以外的原因或情況造成,則本行無須對閣下因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種類的任何損失、成本或損害負責。

定義

推播通知提示服務指本行可按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服務。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人士包括個人、獨資經營、合夥、商號、公司、法團或非法團團體。

電訊設備指手提電話。

本行、本行的指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中一號,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獲註冊為註冊機構,CE編號為AAA523,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閣下閣下的指獲提供推播通知提示服務的各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