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項
本行將應您要求設立常行指示,指示成功設立後將不會作另行通知。
於星期一至五香港時間晚上八時及星期六下午五時半前遞交的指示將於兩個營業日後生效。
如指示因任何原因未能設立,本行將以郵件通知您。
已設立的指示之交易將會在指示執行後列印在您的戶口結單或儲蓄戶口簿內。
轉賬只限港幣。
如轉賬至其他銀行戶口,款項一般會於支款日期後一至兩個營業日存入受款人戶口。
第一次支款日期必須在您所選擇的支款周期內。例如若您選擇每星期支款,第一次支款日期必須訂於申請日期起計的一星期內。
如支款日期適逢非營業日,該常行指示將於下一個營業日進行。如該營業日屬於下一個月份,常行指示將會提前於非營業日的一個營業日進行。「營業日」指銀行在香港開放營業的日子(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聲明
本人(等)同意下列聲明:
- 本人(等)現授權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簡稱「貴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執行有關常行指示。
- 本人(等)明白如此常行指示需人手處理,每次須另行收費,並將會從本人(等)戶口中扣取。
- 本人(等)明白本人(等)須在每個指定的付款日前最少一個營業日在本人(等)的支賬戶口內備有足夠款項以便支付此常行指示,直至貴行成功處理相關付款為止。若常行指示付款因存款不足而退回,貴行有權收取費用。
- 本人(等)明白此常行指示將一直生效至另行通知或直至執行指定轉賬總次數為止(以兩者中最先完成為準)。
- 本人(等)明白當貴行執行常行指示時,若遇到任何非貴行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任何機件設備失靈或出現故障而(直接或間接)引致延遲或無法執行常行指示,貴行毋須負責;凡因或有關執行或不執行本人(等)指示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貴行亦毋須對本人(等)負責。
- 本人(等)同意,本人(等)更改或取消此常行指示之任何通知,須於更改或取消生效日最少2個營業日之前交予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