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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方案服务费用

客户需负担由相关服务供货商,政府或监管机构就本行提供的指定证券或证券买卖服务收取/衍生的有关收费、征费、税项及利息,详情请向本行查询。所有收费均可作出更改而毋须另行通知。

 

本行并不提供投资意见。投资涉及风险。股票价格可升可跌。买卖证券均可带来亏损或盈利。关于以上服务的细则及条款,欢迎查询。

 

下载最新的银行费用服务简介,以查阅现时投资方案的服务费用。

投资风险披露

1. 证券交易的风险 

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

 

2.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您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您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您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您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您仍然要对您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您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您。如果您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您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3. 买卖创业板股份的风险

创业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资风险。尤其是该等公司可在无需具备盈利往绩及无需预测未来盈利的情况下在创业板上市。创业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动及流通性很低。

您只应在审慎及仔细考虑后,才作出有关的投资决定。创业板市场的较高风险性质及其他特点,意味着这个市场较适合专业及其他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

现时有关创业板股份的数据只可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联网网站上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须在宪报指定的报章刊登付费公告。

假如您对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或创业板市场的性质及在创业板买卖的股份所涉风险有不明白之处,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

 

4.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

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5. 提供将您的证券抵押品等再质押的授权书的风险

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容许其按照某份证券借贷协议书使用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将您的证券抵押品再质押以取得财务通融,或将您的证券抵押品存放为用以履行及清偿其交收责任及债务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风险。

假如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则上述安排仅限于您已就此给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您是专业投资者,您的授权书必须指明有效期,而该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个月。若您是专业投资者,则有关限制并不适用。

此外,假如您的持牌人或注册人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最少14日向您发出有关授权将被视为已续期的提示,而您对于在有关授权的期限届满前以此方式将该授权延续不表示反对,则您的授权将会在没有您的书面同意下被视为已续期。

现时并无任何法例规定您必须签署这些授权书。然而,持牌人或注册人可能需要授权书,以便例如向您提供保证金贷款或获准将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为抵押品存放于第三方。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应向您阐释将为何种目的而用户许可证书。

倘若您签署授权书,而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于第三方,该等第三方将对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权或作出押记。虽然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根据您的授权书而借出或存放属于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须对您负责,但上述持牌人或注册人的违责行为可能会导致您损失您的证券或证券抵押品。

大多数持牌人或注册人均提供不涉及证券借贷的现金账户。假如您毋需使用保证金贷款,或不希望本身证券或证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则切勿签署上述的授权书,并应要求开立该等现金账户。

 

6.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您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您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您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7. 保证金买卖的风险

藉存放抵押品而为交易取得融资的亏损风险可能极大。您所蒙受的亏损可能超过您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作为抵押品的现金及任何其他资产。市场情况可能使备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指示无法执行。您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款额或缴付利息。假如您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所需的保证金款额或利息,您的抵押品可能会在未经您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您将要为您的账户内因此而出现的任何短欠数额及需缴付的利息负责。因此,您应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融资安排是否适合您。

 

8.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买卖纳斯达克 - 美国证券交易所证券的风险

按照纳斯达克-美国证券交易所试验计划(“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是为熟悉投资技巧的投资者而设的。您在买卖该项试验计划的证券之前,应先咨询有关持牌人或注册人的意见和熟悉该项试验计划。您应知悉,按照该项试验计划挂牌买卖的证券并非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创业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证券类别加以监管。

 

9.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您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您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您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9.1 期货

(i)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您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您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您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您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您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您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您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您承担。

 

(ii)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您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样的高。

 

9.2 期权

(i)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您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入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您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您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您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

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10. 期货及期权的其他常见的风险

10.1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您应向替您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您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10.2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您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您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10.3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您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您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您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您。

 

10.4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您先要清楚了解您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您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您的亏损。

 

10.5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您应先行查明有关您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您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您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您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您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10.6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您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10.7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您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您应向为您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10.8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您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您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10.9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您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您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您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11. 买卖认股权证和牛熊证的风险

认股权证和牛熊证是涉及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

您依赖认股权证和/或牛熊证发行人的借贷能力。认股权证和/或牛熊证受其发行人的实际和预计的信贷能力所影响,且不保证其发行人于须付款时不会拖欠债务。如果认股证及牛熊证发行人破产,您可能无法取回任何本金,最大潜在损失可能是投资额的100%及无法获得任何利润。

您应注意,认股权证和牛熊证的升值速度可能与其贬值速度一样快,持有人可能损失其所有投资金额。牛熊证具有强制收回机制,因此有可能被提前终止。被提前终止时,(i) N类牛熊证的投资者将损失其在该等牛熊证的全部投资,而 (ii) R类牛熊证的剩余价值可能为零。

在购买任何认股权证和/或牛熊证之前,您应确保自己了解认股权证和/或牛熊证的性质,并应仔细研究相关上市文件中所载的全部资料和风险因素,如有必要,应在投资任何该等产品之前征询专业意见。您亦应确保自己完全了解潜在的风险和回报,并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经验、财务和经营资源和其他相关情况独立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投资。您应注意,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透过其委任之流通量提供者行事)可能是由汇丰银行发行的认股权证和牛熊证的唯一市场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