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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僱員離職

僱主行政指南

一般規定

  • 準時匯報僱員離職詳情

    當您的公司有僱員離職時,僱主應準時向我們匯報有關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非臨時僱員而言,匯報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是該僱員離職的月份隨後一個曆月的第10日或之前。例如,僱員離職日期為1月20日,匯報該離職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1月1日至20日支薪期的最後一次供款的限期於2月10日或之前。
  • 全數及準時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與計算現有僱員的恆常供款相似,離職僱員最後一期供款是於該支薪期已支付的有關入息的百分之五。滙豐強積金網頁設有「最後一次供款計算機」,協助僱主計算離職僱員的 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

匯報僱員離職方法

  1. 書面付款結算書

    透過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上A部「現有僱員部分」的「離職詳情」匯報現有僱員的離職詳情。「離職詳情」包括(1)最後受僱日期(2)離職代號(3)註明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如有關僱員的紀錄未有顯示於預先列印的付款結算書,您可以透過填寫B部「新僱員部分」,以匯報僱員的離職詳情。

  2. 滙豐商務「網上理財」強積金服務的電子付款結算書

    您亦可以使用滙豐商務「網上理財」強積金服務匯報離職詳情。您可於「編製付款結算書 - 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提供離職詳情包括最後受僱日期、離職原因及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便可。如有關僱員的紀錄未有顯示於電子付款結算書,您可以透過「編制付款結算書 - 加入/更改離職指示」版面,以匯報僱員的離職詳情。請參閲滙豐「網上理財」服務示範,以了解更多滙豐商務「網上理財」的強積金服務。

 

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

強積金法例容許僱主可以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1.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抵銷次序

 

僱主供款部分累積並已歸屬於成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會根據以下的次序抵銷:

  1. 僱主自願性供款(如適用) 
  2. 轉移自職業退休計劃的僱主部分(如適用) 
  3. 僱主特別供款(如適用) 
  4. 僱主強制性供款 

 

2. 申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退款的方法

您必須提供以下證明文件,以申請退回從僱主供款部分所得的累算權益,以抵銷已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1. 已填妥及由公司授權人簽署的終止受僱通知書 
  2. 已填妥及由公司授權人及離職僱員簽署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INLS)

 

上述所遞交的文件,公司授權人和離職僱員的簽名式樣必須與我們的紀錄相符。

 

僱主應注意,如欲申請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的退款,僱主必須儘快提供「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INLS)。否則,如離職僱員的強積金累算權益在我們收到「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付款證明書」之前已因應僱員的要求而被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或被支付予離職僱員,我們將無法安排任何退款給您。縱使有關累算權益仍保留於僱員在滙豐強積金計劃的其他強積金賬戶,有關退款安排亦可能須獲得離職僱員遞交的同意書方可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