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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僱員的強積金安排

僱主行政指南

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及匯報離職支付最後一期供款的安排

滙豐強積金智選計劃為集成信託計劃,此部分有關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作出供款及匯報離職等內容,均以臨時僱員參加集成信託計劃之安排作說明。就臨時僱員參加行業計劃及其相關安排之詳情,請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目錄

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臨時僱員是指:

  • 年齡介乎18至65歲以下
  • 從事建築或飲食業
  • 按日受僱或受僱一段少於60日的固定時間

僱主必須於10日特准限期(受僱首10日)內為你的臨時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當10日特准限期的最後一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的限期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沒有安排臨時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的僱主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為臨時僱員作出供款

僱主必須於有關供款日或之前,為臨時僱員的每一個支薪期(又稱供款期)遞交供款詳情及全數支付供款。如臨時僱員在受僱後首10日內離職,僱主仍須就臨時僱員在職期間作出供款。

一般而言,僱主應該為按日受僱或受僱少於60日固定期間的臨時僱員於每個供款期的第10日或受僱起計第10日所在的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如該日期為較後者。

當供款日為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供款日將順延至下一個並非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僱主亦請留意,當為新臨時僱員計算首次供款日時,如該臨時僱員的特准限期的終結日是星期六、公眾假日、烈風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該特准限期的終結日並不會順延。

於計算供款時,請特別留意強制性供款設有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的限制。積金局定期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有關最新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請瀏覽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臨時僱員的首次供款

有別於非臨時僱員,免供款期不適用於臨時僱員。僱主及僱員均須從僱用期首日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如僱員受僱於同一工作不少於10日,首次強制性供款須於10日特准限期結束的該支薪周期完結後10日內支付。

請參考以下的說明例子:

假設1:受僱超過特准期限
- 支薪期是按月,並以每月1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
- 新僱員於3月10日加入及受僱期超過特准限期

如僱員在受僱後首10日內離職,僱主仍須就他們在職的日數作出供款,而供款必須於第一個供款期最後一日之後第10日或之前支付。

 

假設2:於特准期限內離職
- 支薪期是按月,並以每月1日至最後一日為支薪周期
- 新僱員於3月10日加入及於特准限期內離職

沒有向強積金服務商準時全數繳付強制性供款,除會被徵收拖欠供款款額的5%作為附加費外,更可能會被判罰款或甚至監禁。有關詳情,請參閱積金局網頁www.mpfa.org.hk

匯報臨時僱員離職及準時支付最後一期供款

當你的公司有臨時僱員離職時,僱主應準時向受託人匯報有關該臨時僱員的離職詳情及支付最後一期供款。就臨時僱員而言,僱主必須於臨時僱員最後受僱日期後30日內通知受託人有關離職詳情。

除匯報僱員離職詳情,僱主亦須為離職的臨時僱員準時作出最後一次強制性供款。由於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僱主及僱員仍然要作出強制性供款,僱主必須留意,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及「特准限期」後終止受僱的供款日是不同的,請參考下表說明有關的供款日。

在不同情況下的供款日
情況
供款日(適用於支付離職的臨時僱員之最後一期供款)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內終止受僱

相關繳費期結束後的第10天

臨時僱員於特准限期之後終止受僱

(1)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當日或之前內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日為涵蓋特准限期的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

(2) 就特准限期(參加計劃限期)後完結的所有供款期,供款日為供款期終結日之後的第10日